申请人:广德市长灵炒货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安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97537号“中炒 CC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12669号“盛市”商标、第9724273号图形商标、第15321601号“源味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