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抖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05122号“张喜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张喜喜为申请人所设计,是公司知名主播。申请人与张喜喜通过直播、社交媒体平台将“张喜喜”塑造成具有知名度的公众形象,“张喜喜”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与“烈士姓名”毫无关联。“张喜喜”一词并未与烈士姓名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已有其他“张喜喜”文字被作为商标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询中华英烈网,“张喜喜”确为我国烈士姓名。将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