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富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天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97578号“BLUE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27340号“BLUE·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026698号“BL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69759号“BLUE.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照片、百度翻译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生物制药用生物反应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BLUE”,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启动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