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美维口腔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68321号“美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69056号“美唯国际BEAUTIFUL ON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408854号“唯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150659号“唯美口腔WEIMEI DEN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399322号“唯美网WWWVME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399348号“唯美美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171045号“唯美联盟WML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已生效。
3、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4、引证商标五、六在医院等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但截止本案审理时,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宠物清洁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美唯”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整形外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或申请在先的医疗保健、牙科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五、六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