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嘉钦凤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33106号“狼山焼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导致公众产生误认,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743648号“金狼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245993号“老狼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931453号“狼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狼山焼鸡”整体与各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狼山焼鸡”使用在“干食用菌;豆腐制品;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熟肉制品;奶;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肉罐头;食用油;果冻;肉汤;鸡蛋;加工过的海鲜”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商标整体用在“鸡肉”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