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飞客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标程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77555号“罗特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9525号“罗特威 ROTORWAY”商标、第16205013号“罗特威 ROTORWAY”商标、第23903886号“罗特威”商标、第45186371号“罗特威 ROTOR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无效裁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罗特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