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荣臻手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58361号“荣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手套撑具;家用器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23875号“荣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319180号“荣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902844号“臻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撤销复审程序。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手套撑具;家用器皿”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书在上述商品上的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务手套”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荣臻”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