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舒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21284号“DR. WARM HEATED 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88924号“DR•W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本身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特点产生误认,应当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燥装置和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干燥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英文“WARM HEATED TECH”可翻译为温暖加热科技等含义,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