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松森特殊金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53543号“S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57220号“SUM ST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41471号“S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797172号“S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8663575号“SU.M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953831号“新经理成长地图 S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961899号“育 SUMRES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4375523号“SUM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页面、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商业信息代理;替他人推销;商业评估;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SUM”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方面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