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905654号“X 地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X 地素 62905654

阅读:89804 2022-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胡秀灿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05654号“X 地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6665号“地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32124号图形商标(以下…

  申请人:胡秀灿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05654号“X 地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6665号“地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321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726278号“地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046761号“素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952486号“地素时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124562号“小地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2143650号“大地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3539221号“DI - SU 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照片、产品图片、房屋租赁合同、销售凭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八核定使用的“服装;宗教服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地素”、对应拼音“DISU”和英文“X”构成,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8日

本文《关于第62905654号“X 地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X 地素 629056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4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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