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永辉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妈妈和爸爸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468982号“I PaPa&Mama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5302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2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已被核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公告刊登于第1810期《商标注册申请撤回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