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喜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东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55091号“BanQ HIGH ENDUR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第45875882号在先商标进行排列设计并重新提交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推广及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45875882号商标注册证、申请人产品介绍销售情况、相关评价资料、产品图片等证据(光盘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HIGH ENDURANCE”可译为“高的耐久力”之意,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池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的其他复审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