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LEARMIND BIOMEDICAL,INC.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0940号“CLEARMI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通知书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05518号商标经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