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76775号“法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803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类似情形的商标多有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无效证明、“法华”检索结果、含“法华”已注册商标举证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法华”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