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12797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2127972

阅读:150074 2022-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丸米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279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8321416号商标(即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广告”等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见第11811期《商标撤销公告》…

  申请人:丸米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279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8321416号商标(即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广告”等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见第11811期《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0日

本文《关于第6212797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212797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43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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