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澳大利亚厨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16018号“ek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094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不予注册决定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都是纯英文“EKU”,两商标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黄油碟罩;奶酪盘罩;碟罩;上菜勺;上菜用的碗;家用托盘;色拉夹;冰淇淋挖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黄油碟罩;奶酪盘罩;碟罩;上菜勺;上菜用的碗;家用托盘;色拉夹;冰淇淋挖勺”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黄油碟罩;奶酪盘罩;碟罩;上菜勺;上菜用的碗;家用托盘;色拉夹;冰淇淋挖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