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国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河商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55760号“元围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指定商品之间并无关联,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小程序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