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凯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93558号“朴淘 PTO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7072695号“淘朴”商标和第20598141号“朴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第8628419号“佳加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朴淘”与引证商标一“淘朴”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由于引证商标一的服务类别已覆盖申请商标的服务类别,故引证商标二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