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651653号“BRES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RESO 62651653

阅读:110836 2022-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龙玥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51653号“BRE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06987号“布列瑟农 BRESNO”商标和第22893520号“韩焙 BR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龙玥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51653号“BRE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06987号“布列瑟农 BRESNO”商标和第22893520号“韩焙 BRE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RESO”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BRESNO”和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BRESSO”字母构成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6日

本文《关于第62651653号“BRES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RESO 6265165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34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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