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妥妥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31094号“妥私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78037号“妥 100”商标和第16406292号“妥 1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妥私募”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部分“妥”文字构成相近,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软件即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远程数据备份、电子数据存储、数据安全咨询、数据迁移服务、电子数据安全系统的设计和开发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城市规划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城市规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申请商标“妥私募”含有“私募”二字,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目的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