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丽水市莲都区绿宿汇社充电设备运维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70176号“贝塔粒子咖啡 BETA PARTICLE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贝塔粒子咖啡 BETA PARTICLE COFFEE及图”指定使用在除咖啡、速溶咖啡、烘焙的咖啡豆、液态浓缩咖啡、咖啡饮料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另,该标志中含有“贝塔”,“贝塔”作为郑渊洁系列童话作品中主人公的名字,凝聚着其一定的智力成果,他人作为商标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