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453688号“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膳及图 62453688

阅读:143961 2022-1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膳臣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3688号“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355203号“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网页等证据。 …

  申请人:杭州膳臣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3688号“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355203号“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网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膳”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膳”文字构成相同,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鲍鱼(非活)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鲍鱼(非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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