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91571号“INGAMES 里游互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485175号“狸游”商标、第32958892号“锂游LIYOU”商标、第23785682号“鲤游”商标、第21994885号“游里”商标、第35715045号图形商标、第33230552号“IFGAMES”商标、第18051723号“IN”商标、第15696431号“IN”商标、第16604831号“IN”商标、第15694604号“IN”商标、国际注册第1058795号“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已被撤销,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九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八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INGAMES里游互娱”与引证商标一“狸游”、引证商标二中“锂游”、引证商标三“鲤游”、引证商标四“游里”、引证商标六“IFGAMES”、引证商标七、十、十一中“IN”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图形相比较,在造型、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户外广告、会计、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此外,因引证商标九的撤销决定生效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