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杰士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25724号“趣口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趣口爱”具有独特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相关规定。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趣口爱”构成,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