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蓝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麦创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80869号“LANHAO. Co.Lt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42770号“LANHAO”商标、第7460068号“蓝浩科技LANHAO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一致,且符合商业惯例,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ANHAO. Co.Ltd”与引证商标一“LANHAO”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纤电缆;同轴电缆;汽车电线束;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LANHAO. Co.Ltd”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