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涂易达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44270号“涂易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27628号“湯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27543号“湯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三、在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清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