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公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权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35381号“大公信 大公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DAGONG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03633号“大公信汇”商标、第30196049号“大公汇信”商标、第43245147号“大正公信DAZHENGGONGXIN及图”商标、第10697753号“公信”商标、第11963540号“公信”商标、第32724534号“公信网大药房MEDICINE CREDIBILITY LARGE PHARMACY及图”商标、第43289138号“公信网大药房”商标、第53303577号“公信网大药房”商标、第56756590号“公信网大药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作为商标使用。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公信 大公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DAGONGXI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大公信 大公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DAGONGXIN及图”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易导致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