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营市芒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法匠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72047号“黄河口老粗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黄河口老粗布”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的“黄河口”商标的补充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二、申请商标经过实际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淘宝网店铺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黄河口老粗布”指定使用在布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