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768317号“MARUB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RUBI 59768317

阅读:74320 2022-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768317号“MARUB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头发用吹风机”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申请复审,在“照明设备和装置、电炊具、冷冻设备和机器、…

  申请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768317号“MARUB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头发用吹风机”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申请复审,在“照明设备和装置、电炊具、冷冻设备和机器、空气调节设备、热气装置、消毒设备、电暖器、打火机”商品上不申请复审。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8712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与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商品不类似。申请人对第70620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一的网络搜索结果。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照明设备和装置、电炊具、冷冻设备和机器、空气调节设备、热气装置、消毒设备、电暖器、打火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在“头发干燥器”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及引证商标一仍然有效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9日

本文《关于第59768317号“MARUB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RUBI 5976831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29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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