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维春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9469676号“ALMOST BILLIONAI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61994号“汇拾网 hui10.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初步审定其在杂志(期刊)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其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现为在杂志(期刊)商品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文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指定使用的杂志(期刊)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该两商标现已不构成使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