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有机生活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45940号《关于第52230278号“Little Al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在诉讼阶段承诺放弃申请商标第35类中3501群组即张贴广告;广告;电视广告;广告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79719号“A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79718号“AL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核定使用的市场研究;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我局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在除市场研究;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以外的货物展出等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张贴广告;广告;电视广告;广告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则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73514号“ALEX ATHLE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