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12557号“海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754007号“海御宝”商标、第35910663号“海御上品HAI YU SHANG 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权利人为“黄岛区海御上品海珍品店”的经营者,该个体工商户已被核准注销。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新鲜坚果、人或动物食用的未加工海藻、动物食品、动物饲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引证商标二权利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是否注销不影响其作为在先商标的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新鲜坚果、人或动物食用的未加工海藻、动物食品、动物饲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