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03725号“水星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732688号“WATERSTAR”商标、第18586243号“水星”商标、第57087035号“水星”商标、第56334046号“360KIDS”商标、第19477612号“360KIDS”商标、国际注册第1497887A号(第20类)“ALINEA KIDS”商标、国际注册第1489765A号(第21类)“ALINEA KIDS”商标、国际注册第1489765A号(第20类)“ALINEA KIDS”商标、国际注册第1497887A号(第21类)“ALINEA KIDS”商标、第19538545号“DOROKID”商标、第960813号“JOHNSON,S KIDS”商标、第54148592号“KIDS2”商标、第54167936号“KIDS2”商标、第8977727号“KIDS E·MART及图”商标、第15113477号“愉悦儿童 YYKIDS及图”商标、第18460159号“巴迪岛 KIDS BUDDY”商标、第56965442号“安睡宝儿童 KIDS”商标、第9377512号“小巴辣子 KID KID”商标、第39117735号“猫人儿童 KIDS”商标、第50786809号“黑白调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三、十二、十三、十四效力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十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十七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三、十二、十三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独立识别文字“水星”与引证商标二、三“水星”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独立识别文字“kids”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三、引证商标十五、十六及引证商标十八至二十中的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刷子、室内水族池等商品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刷子、室内水族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