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坐读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45317号“作读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臆造性词汇,由申请人结合企业字号设计而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与指定服务并不相干。申请商标表达的是借用读写精神,向公众传达规范自身、思想进取、钻研务实的企业精神与理念,是申请人对自己经营企业的准确定位以及对消费者的美好祝愿,与申请人经营的商品内容毫不相关。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人基于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未违反任何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损害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权益,申请商标正常的申请行为理应受到保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作读写”,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性字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