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瑞光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01516号“瑞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1708号“光瑞”商标、第9377397号“光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22538号“瑞光”商标、第55284505号“瑞光数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塑料加工机器;粘胶机”商品的注册申请。故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包装机”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核定使用在“滚筒(机器零件);筛具;过滤机;谷物压缩、吸入和运送用鼓风机;砻谷机;碾米机;榨油机”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核定使用在“建筑信息;工程进度查核;建筑设备出租;建筑;安装门窗;采矿;清洁建筑物(内部);木工服务;电梯安装和修理”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室内装潢;汽车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服务已被我局驳回,现为核定使用在“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钟表修理;修保险锁”服务上的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第7类商品上,鉴于申请人在放弃在“塑料加工机器;粘胶机”商品的注册申请,以下仅针对“包装机械”商品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包装机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塑料加工机器;粘胶机”商品、第37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包装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制纸浆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造纸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塑料加工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