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50311号“ABSOLUE PREMIUM AU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47656号“ABSOLUTE”商标、第11077344号“ABSOLUTE AROM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在先已有被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检索“英国香缇”百度百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英文已与中文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从而与引证商标二在含义上可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