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159486号“智能制造纵横 引领制造业——新技术、新应用,以及新的解决方案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NEWS THE LATEST TECHNOLOGIES APPLICATIONS AND SOLUTIONS FOR LEADING MANUFACTUR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智能制造纵横 引领制造业——新技术、新应用,以及新的解决方案

阅读:122590 2022-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荣格工业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59486号“智能制造纵横 引领制造业——新技术、新应用,以及新的解决方案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NEWS THE LATEST TECHNOLOGIES APPLICATIONS AND SOLUTIONS FOR LEADIN…

  申请人:荣格工业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59486号“智能制造纵横 引领制造业——新技术、新应用,以及新的解决方案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NEWS THE LATEST TECHNOLOGIES APPLICATIONS AND SOLUTIONS FOR LEADING MANUFACTU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构思与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辨识度,足以负担起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且考虑到申请人所处行业的特殊性,申请商标并不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缺乏显著性的范畴。此外,申请名下与申请商标呈系列标识的其他商标,及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上的注册申请均已获初步审定或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在中国广泛推广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显著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

本文《关于第57159486号“智能制造纵横 引领制造业——新技术、新应用,以及新的解决方案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 NEWS THE LATEST TECHNOLOGIES APPLICATIONS AND SOLUTIONS FOR LEADING MANUFACTUR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智能制造纵横 引领制造业——新技术、新应用,以及新的解决方案》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2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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