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咖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32439号“大咖国际 DAKA INTERNATIONAL D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6110979号“今麦郎出品 大咖”商标、第56136622号“今麦郎出品 大咖”商标、第55012603号“大咖”商标、第56856274号“大咖打卡”商标、第55179188号“大咖特调”商标、第56867193号“大咖打卡”商标、第55212238号“大咖特调”商标、第55224630号“大咖特调”商标、第22933063号“DAKA”商标、第22933133号“LBC DAKA”商标、第25121397号“DAKA”商标、第23976610号“大咖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均在注册程序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五、七、八在驳回复审被我局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8月27日第1805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二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引证商标九、十、十一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十一整体可以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