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捷诚智权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树清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4日对第43133142号“黑鸭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商标、第6036810号“周黑鸭”商标、第4685626号“周黑鸭及图”商标、第4556063号“周记黑鸭及图”商标、第7806802号“黑鸭周”商标、第16037226号“鸭客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刻意摹仿,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利。三、申请人及引证商标“周黑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同一地区,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周黑鸭”商标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所获荣誉;3、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工商信息;4、品牌推广资料;5、经销合同;6、维权文件;7、认定驰名商标批复文件;8、在先裁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2020年11月14日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六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板鸭等商品在服务对象、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尚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黑鸭客”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认读文字“周黑鸭”、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认读文字“周记黑鸭”、引证商标五“黑鸭周”、引证商标六“鸭客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它们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应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亦不再评述。
三、《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规定,而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申请注册有引证商标三至六,且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该项规定审理。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