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仕(上海)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89043号“乐仕臻品严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有着独特的独特的设计理念,且申请人已经单纯的图形商标成功注册。故,申请商标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用于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29386号商标、第1413769号商标、第403021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读的中文“乐仕”,仅在繁简写法上存在一定差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家具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