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省星海蓝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诚企服(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68209号“茅台 大师葡萄酒 MAOTAI DA SHI PU TAO J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6110号商标、第918339号商标、第284519号商标、第1426531号商标、第6862377号商标、第3388232号商标、第1498591号商标、第16434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中文“大师葡萄酒”,该文字使用在除“葡萄酒”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均含有显著识读的中文“茅台”,仅在写法上存在差异,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与引证商标五“MAOTAI”呼叫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葡萄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