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孟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89381号“牛二面司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的核心商标,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使用于指定服务项上,并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此外,同样包含“司令”的商标也已经大量存在也进一步证明,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为其名下的服务所独创的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已经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受众。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搜索结果、商标详细档案、店铺照片及餐具照片、外包装照片、宣传海报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牛二面司令”构成,其中“司令”为军队中的行政职务,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