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美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00512号“家贝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北京美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61109142号商标、第611138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故上述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