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缦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52715号“云药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服务项目的作用;并且申请商标并未对指定服务进行服务内容上的描述,故,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云药”,是云南药品(材)的简称,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