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汤海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985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43826号“HXB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构图、设计、整体外观上均有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H及图”的构成要素、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铰链;金属门;铝合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板条;金属屋顶;五金器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