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山河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87639号《关于第3804716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719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3703号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我局被诉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第9752840号“高新地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25945号“莱美挪河斯LAWK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并予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经我局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并予公告,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啤酒”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第11149183号“MOLSON CANA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啤酒”外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