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清远市金海玉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36968号“金海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和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9273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