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68066号“MAM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15788号“mam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513815号“mam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有所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撤销在淋浴热水器;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AMIA”与引证商标二“mamia”仅字母大小写不同,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瓶用电加热器;消毒器(婴儿奶瓶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奶瓶用电加热器;消毒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一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