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良品铺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朗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2345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57880号“KINGHI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19906号“金海湾JIN HAI W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417173号“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满一年,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作品登记证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