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03020号“欧派 OKPLA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欧派 OKPLAY 6103020

阅读:107656 2022-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蝙蝠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京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31日对第6103020号“欧派 OKPLA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自1996年起已申请注册了第…

  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蝙蝠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京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31日对第6103020号“欧派 OKPLA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自1996年起已申请注册了第1128213号“欧派”商标、第1140106号“欧派”商标、第1137521号“欧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使用,申请人的“欧派”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4、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申请人“欧派”商标,将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损害了相关公众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及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

  2、申请人“欧派”系列商标所获荣誉、销售、广告宣传等证据;

  3、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4、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5、在先案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及法院判决等;

  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及注册商标情况;

  7、其余侵犯申请人商标权的商标信息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获驰名商标保护的橱柜等商品,与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无关联性。

  3、商标局已经核准多件含“欧派”文字的商标,且争议商标是基于被申请人第6103020号“欧派OKPLAY”商标的再注册商标,“欧派”为一种欧洲系的风格,较为常见常用。

  4、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使用证据、在先裁定、民事判决等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台州施格贸易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商品上,后被提起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15年7月14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2017年1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欧派智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5日经商标局核准名称变更为本案被申请人名称。

  2、引证商标一至三获得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11、20、21类厨房炉灶、家具、非贵重金属制厨房用具等商品上。

  3、商标局于2009年4月在商标驰字【2009】第7号批复中认定申请人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广州市工商局2004年认定申请人的“欧派”商标在家具、餐具柜、碗碟柜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5、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曾在(2019)粤0105民初20101民事判决中认定被申请人曾用名欧派智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使用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需在该民事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欧派”文字,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更改其微信公众号名称,更改后的公众号名称不得含有“欧派”文字,不得使用“欧派”、“欧派总部”、“op@oppein.cc”等字样进行宣传。广东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粤73民终4649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2019)粤0105民初20101民事判决。被申请人还有注册“欧派”、“一休”等商标的行为。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5年7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申请人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申请,已超过法定五年期限,不符合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对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时间规定,对于申请人上述无效宣告申请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欧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3、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

本文《关于第6103020号“欧派 OKPLA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欧派 OKPLAY 610302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1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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